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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时间:2018-06-23 11:56:31点击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落实中组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的通知》(教人厅[2015]7号)和武汉市《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武公[2003]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因私事出国(境):

(一)出国(境)旅游;

(二)因病确需到国(境)外治病(需提供正规的诊断证明),本人直系亲属病重或去世需出国(境)探望或处理后事;

(三)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需探亲,本人是港、澳、台、侨胞需出国(境)探亲;

(四)国家允许的其他因私事出国(境)情况。

第四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五条  登记备案对象:

(一)中层副职及以上人员;

(二)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科研项目涉密人员);

(三)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学校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学校股权代表;

(四)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六级及以上职员,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承担重要科研项目人员,财务管理人员;

(五)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六)学校认为确有必要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学校建立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为备案责任单位,负责登记备案人员的认定、登记备案、备案信息变更、证件集中管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包括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根据管理职能,各备案责任单位的管理范围分别为:

(一)组织部负责中层副职及以上人员登记备案管理;

(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及保密科研业务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等)负责涉密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其中,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一般涉密人员登记备案管理,保密科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涉密人员登记备案管理;

(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负责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学校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学校股权代表的登记备案管理;

(四)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六级及以上职员,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承担重要科研项目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的登记备案管理;

(五)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的登记备案管理。

备案责任单位按照以上先后顺序确定管理优先层级,对涉及多个身份的登记备案人员由最高层级备案责任单位管理。

第七条  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二级单位提供,备案责任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人事部。

第八条  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人员备案身份发生变动的或非登记备案人员变更了身份需纳入备案管理的,由备案责任单位将相关变更信息表报送人事部,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办理新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经二级单位、备案责任单位同意,报学校人事部审批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其中:

(一)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二级单位副职,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组织部审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组织部审核后,由其本人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批,报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校领导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涉密人员须经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科研项目涉密人员须先经保密科研业务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等)同意。涉密人员出国前须接受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三)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学校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学校股权代表须经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同意。

(四)其他在职登记备案人员须经二级单位同意。

(五)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须经离退休工作处同意。

登记备案人员在办理好因私出国(境)证件一周内,将证件交备案责任单位集中保管。

第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在因私事出国(境)请假经批准后,填写《武汉大学因私出国(境)证件申领表》,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应回国(境)后10天内(以国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起算),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含已经注销或过期、但含有有效签证的普通护照)交还备案责任单位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损毁的,需在10天内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补发,对不按期注销,或补发后一周内未将证件交还备案责任单位集中管理的,将视为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三条  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按照《武汉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擅离岗位或逾期不归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私事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备案责任单位应做到登记备案人员应备尽备,因私出国(境)证件应交尽交。对管理不严造成管理失误或失控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须主动配合备案责任单位做好登记备案和证件集中保管工作。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其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故意隐瞒事实拒不备案;

(二)违规办理、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三)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

(四)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出国(境)行程、日期等;

(五)瞒报因私事出国(境)情况。

第十七条  对在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3个月以上长期公派(含国家公派、单位公派或自费公派)赴国(境)外访学、进修的,可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其审批按《武汉大学教职工国家公派出国资助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如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其因私出国(境)证件申领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学校其他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冲突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