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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研究院共享仪器平台管理办法
时间:2021-02-23 10:39:56点击量:

高等研究院共享仪器平台管理办法

高等研究院共享仪器平台为支撑高等研究院人才培养、服务一流科研团队、打造一流科技平台创造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为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促进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根据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结合研究院自身特点,制定高研院共享仪器管理办法,以规范共享仪器平台的运行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大学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暂行办法》、《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办法》等文件制定。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仅针对纳入共享仪器平台的各类设备,包括核磁中心、质谱中心、电镜中心、显微镜中心以及院内公用经费购置的共享仪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始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现代化、科学化管理;实现收费与维护互补,降低平台运行成本,形成可持续良性发展。

第四条 高研院公共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应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导向,购置1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需得到至少三个不同方向教授的提议,并通过学校设备处组织的可行性论证。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制度

(一)仪器负责人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以建立资源丰富、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体系为目标,结合研究院科研活动实际需求,以平台建设长远发展角度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负责安排设备的采购招标、开箱安装、新机测试、人员培训、样品检测、维修保养等一切与设备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  以安全、高效、便捷为宗旨,合理规划共享仪器的安装摆放空间,制作和公布简洁清晰的操作流程,在醒目地点提供危险提示,防范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仪器间,确保仪器的安全稳定和使用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  加强仪器日常管理人员的培养,提升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技术队伍素质,认真学习和熟悉掌握所管理仪器的技术参数、可完成的实验项目,加大共享平台的宣传力度,定期给师生安排仪器使用培训。

第八条  制定详细的仪器使用说明以及注意事项等文件,定期检查所有仪器是否正常运转,了解每台仪器运行的真实状态,保证仪器间的清洁卫生,巡查预约使用仪器的师生是否完全按照预约流程规范使用仪器,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纠正。

第九条  负责建立完善的仪器信息管理,登记存档,包括论证、采购、调试、培训、运行、收费、维护、报废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次记录的整理,认真应对每年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效益考核工作。

第十条  保障仪器的正常运行,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仪器配件及特殊耗材的采购、使用、保管。在日常检查中如发现仪器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停止师生使用该台仪器并发布暂停预约使用的通知,排查故障原因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全程跟踪维修过程,了解故障原因和维修进展,检查是否维修彻底,做好维修登记建档。

第十一条 建立良好的信用分管理机制,制定信用分管理奖惩办法,培养预约人员守时守信的良好习惯,保证仪器安全高效地运转。

第十二条 按照收费使用、成本分担、不盈利的原则,测算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际运行成本,充分听取主要用户的意见,确定平台中大型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的收费标准,并且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将收取的费用额度合理分配到仪器平台的日常维护中。

第十三条 重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工作,做好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年度统计和报告。根据《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办法》等文件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对学院共享仪器的设备管理情况和机组运行情况的双重考核。

第十四条 加强智能化门禁系统和仪器自动化管理装置建设,实行在线预约、门禁刷卡、上机登录的管理模式,实时获取设备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  协调仪器对外服务的其他各项事务。


(二)仪器使用人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认真学习共享平台仪器预约使用流程并遵守执行,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仪器操作规范,在操作仪器前必须集中参加仪器使用培训,或者在认真阅读仪器使用说明的基础上先请教仪器管理人或者其它熟悉该仪器的人员,在管理人陪同下完全掌握操作流程后,方可独立操作,仪器使用完毕,保持仪器恢复使用前状态并做好登记。

第十七条  进入仪器设备间前,应保证衣着整齐干净,穿好实验服,换好鞋套,不得携带任何食品、饮料、宠物等与操作无关的物品进入,确保仪器设备间干净整洁。

第十八条  使用仪器过程中发现问题故障,应及时暂停操作,联系管理人,详细描述问题并协助解决,如需维修则停止本次操作,退出仪器间,由管理人负责后续维护。

第十九条  对于严重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人员,在管理人了解并记录事实情况后,暂停该人员的预约使用权限,由该课题组按规定承担一定比例的维修费用,并且重新参加使用培训。

第二十条  爱护使用共享仪器,遵守预约使用时间,对于失约失信行为将受到惩罚。预约仪器后,迟到或爽约超过三次,将被拉入系统黑名单,三个月内不能预约或使用仪器;超过预约时间拒不退出,挤占他人使用时间,第一次取消使用资格一周,之后再出现类似情况取消使用资格一个月。

第三章 预约与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提高共享仪器设备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更好地为高研院和学校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建立良好的预约、收费、维护机制,研究院建立了网上仪器共享平台。共享设备的使用需要通过网上预约,课题组负责人需在网上平台注册课题组信息,通过审批后其实验室成员方可进行个人账户注册。个人注册后由仪器管理员审批成功,才能进行网上预约使用仪器和测试样品。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不同仪器的操作难易度以及专业性要求,共享仪器的使用方式分为自主操作和送样检测:自主操作的仪器需提前申请仪器的使用培训,培训考核通过后授予使用权限,通过网上预约自主操作仪器设备;送样检测的仪器,需在网上提交预约送样后,将样品送到指定位置,统一由专职负责人员进行样品测试。

第二十三条 根据《武汉大学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研究院推行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推进开放共享,降低运行成本。收费标准参考校内其他单位同类设备,并通过高研院公用设备运行管理专题会共同商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高研院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每台仪器建立收费明细账,收取的费用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仪器平台各机组的材料消耗、运行维护和人员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高等研究院负责解释。